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来源: 36365.net 发布时间:2015-07-23 字体:[ ]

南通市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办理事项信息表

   目

    容

权力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权力编号

NT01LS-XK-0001

权力依据

  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2.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3.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粮政【2004121号)《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4.省政府批复(【2004】政字1446号)“江苏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主办机构

36365.net调控处

办理流程

见《南通市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办理流程图》

服务指南

见附件一

申请表格

见附件二

法定期限

受理2日内,审批15日内

承诺期限

受理2日内,审批15日内

涉及文书

见附件三

办理地点

南通市政务中心2楼c151窗口(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

联系电话

59000910

监督电话

8509938585099385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件目录

.办理流程、二.服务指南(1、办理程序;2、申报材料;3、申请条件)、三.申请表格(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报告;2、《江苏省南通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表》)、四.涉及文书(1、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补正通知书;2、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不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4、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实地核查鉴定;5、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6、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7、南通市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准发放签收通知单)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