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办理事项信息表
项 目 |
内 容 |
权力名称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权力编号 |
NT01LS-XK-0001 |
权力依据 |
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2.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3.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粮政【2004】121号)《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4.省政府批复(【2004】政字1446号)“江苏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
主办机构 |
36365.net调控处 |
办理流程 |
见《南通市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办理流程图》 |
服务指南 |
见附件一 |
申请表格 |
见附件二 |
法定期限 |
受理2日内,审批15日内 |
承诺期限 |
受理2日内,审批15日内 |
涉及文书 |
见附件三 |
办理地点 |
南通市政务中心2楼c151窗口(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 |
联系电话 |
59000910 |
监督电话 |
85099385、85099385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附件目录 |
一.办理流程、二.服务指南(1、办理程序;2、申报材料;3、申请条件)、三.申请表格(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报告;2、《江苏省南通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表》)、四.涉及文书(1、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补正通知书;2、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不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4、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实地核查鉴定;5、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6、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7、南通市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准发放签收通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