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8443/2015-0332 | 文号: | 通粮〔2015〕40号 |
信息来源: | 36365.net | 生成日期: | 2015年07月17日 |
生效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点、柜)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题: | 附件: |
各县(市、区)粮食(商务局、发改委)局、放心消费创建办:
为加强对我市“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点、柜)(以下简称“五放心粮店”)管理,深入推进放心粮油工程,现将《南通市“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点、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 通 市 粮 食 局 南通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
南通市“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点、柜)管理办法
(201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点、柜)(以下简称“五放心粮店”)管理,实现标准创建、严格管理、规范服务、放心消费、便民利民总目标,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创建“五放心粮店”规范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获得南通市“五放心粮店”称号的经营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接受法律授权部门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南通市“五放心粮店”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五放心粮店”的管理部门,负责总体规划、监督管理、指导服务;负责资格审(复)核、验收、挂(摘) 牌;负责组织检查、考核等活动。
第四条 南通市“五放心粮店”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制。
第二章 评审授牌
第五条 “五放心粮店”的申报、受理、审核和发证等评审方法和程序,按《南通市“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点、柜)申报评审办法》执行。
第六条 申报“五放心粮店”,应当符合质量放心、计量放心、价格放心、卫生放心、服务放心“五放心”要求。
第七条 经过自愿申报、初审培育、评审验收、审批公示,符合县级创建条件的由县级创建部门授牌,符合市级创建条件的由市级创建部门授牌。
第八条 授牌的“五放心粮店”标志统一,布局统一:门面有醒目的“放心粮店”店名、标志、粮店送货电话;店堂内悬挂《放心粮店》铜牌、《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张贴服务规范、管理制度,设立意见箱,公布便民服务公约、质量承诺书、监督电话等,设立以“放心粮油,放心消费”为主题的宣传平台;店容店貌整洁卫生。
第三章 规范经营
第九条 “五放心粮店”要依法经营,诚信服务,信守承诺。遵守国家及各级粮食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发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无商标和检验合格证)商品和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五放心粮店”必须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建立粮油经营台帐,经营的粮油产品各项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标准。所有米、面、油产品必须经过质量安全认证,并有QS标志,标签标识符合国家食品标签标准要求。进货证明(进货发票、检验报告)齐全;计量管理及计量器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五放心粮店”粮油商品应陈列整齐,标签规范,粮油与其他非食用品或有异味的食品不得混堆(放),无有毒、有害或异味物品污染,符合产品陈列(堆放)所必备的卫生、保质要求;职工持证(《健康证》)经营服务。
第十二条 紧急情况下,“五放心粮店”要服从粮食应急预案要求, 承担应急保供任务。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对“五放心粮店”实行月度巡查、季度抽检、年度考核、定期复审。
第十四条 粮油质量检测由南通市粮油质量检测站负责。不合格产品的检测,由受检的“五放心粮店”承担相关检测费用。
第十五条 考核评比,一般分区域组织,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六条 禁止转让、出租“放心粮店”标牌,不得擅自制作更换“放心粮店”标牌,不得收取非指定帮困粮油供应商店的回笼粮油供应票,违者取消“五放心粮店” 称号。
第十七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五放心粮店”,限期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五放心粮店”称号。
第十八条 发生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的,提出书面警告,责令纠正,限期整改,纠正、整改不到位的,取消“五放心粮店”称号。
第十九条 “五放心粮店”销售经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退市。故意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取消“五放心粮店”称号。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因违法经营或粮油产品质量等问题被举报、投诉查实的,或被媒体曝光经查实的,取消“五放心粮店”称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取消“五放心粮店”称号的,摘除“五放心粮店”标志、收回铜牌,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检查、考核、复审结果,通报处罚、处理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五放心粮店”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南通市放心粮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