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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08443/2018-00190 文号: 通粮质〔2018〕3号
信息来源: 36365.net 生成日期: 2018年05月03日
生效日期: 2018-05-0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开展全市2018年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主题: 附件:

关于开展全市2018年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粮食局(商务)局(发改委)、通州区商务局,市粮油质检站: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的放心”的精神,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省粮食局苏粮检“关于开展2018年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及质量会检工作的通知”、省七部委苏卫食“关于印发2018年江苏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2018年继续开展全市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为2018年新收获的油菜籽、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分省、市、县三级监测。

省级监测:在全市采集小麦样品24份、油菜籽样品7份、粳稻样品36份、玉米样品7份、大豆样品1份;

市级监测:在全市采集小麦样品70份、粳稻样品102份(详见附件1);

县级监测:参考各地市级监测样品分配份数,加大采样密度,规模(样品份数)控制在市级监测的1-2倍,品种为2018年新收获的小麦和粳稻。

二、工作要求

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已成为国家制定粮食政策、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依据。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采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规范采样行为和检验操作,积极引入现代信息化技术,制定现场采样管理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一)样品采集

各地要细化本区域内2018年度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方案,合理分配监测任务,明确工作要求,按时组织实施。采样点应按普通采样区域(8km×8km)和重点采样区域(6km×6km)网格密度科学布设,或结合本地实际和近年来的监测结果,按行政区域逐年推进或定点连续监测。

对存在粮食质量安全隐患的重点地区、重点品种要加大采样密度,并相对固定采样点,加强跟踪监测。对出现异常天气和发生病虫灾害的地区,要及时调整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合理安排监测区域、采样点、监测品种和监测项目。市粮食局将及时跟踪采样进度和质量,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卫生监测样品的采样要实行全程录像制度,录像资料刻录光盘后交市粮食局粮油质量监管中心统一审核保管。凡承担采样任务的单位要配备录像设备,并保持采样原始资料和信息的完整。

采集的省级样品量为:小麦、稻谷、油菜籽一式2份,玉米、大豆一式1份,各类样品每份不少于1千克;采集的市级样品量为:小麦一式1份、稻谷一式1份,各类样品每份不少于1千克(其中同时作为市级品质测报用的样品每份不少于5千克)。采样同时加贴标签(编号见附件1)和记录采样信息(见附件2)。

采样人应对采集的样品进行必要的整理,清除杂质,对水分过高的样品,应及时在阴凉通风处自然干燥。样品传递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不发生变化。

各地的省、市级监测样品集齐后,送达南通市粮油质量检测站(如皋九华如海村10组66号南通粮食物流中心内),注意确保包装完好,并附省、市级监测样品采样信息表(附件2),电子文档发送至36365.net专用电子信箱ntslsj@189.cn。

省、市级监测样品要求在下列时间表之前送达:油菜籽5月25日,小麦6月10日、粳稻、玉米、大豆11月15日。

(二)样品检测

承担检验任务的机构,要做好人员、仪器、试剂、场地和相关技术资料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进行检验和判定,对临界和超标样品要认真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1.质量安全监测项目:稻谷监测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农药残留。小麦监测镉、铅、汞、总砷,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ZEN),农药残留。其中农药残留以本地粮食生产过程中施用农药的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种类。

2.检验方法与结果判定:(1)检验方法。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ZEN)等真菌毒素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规定的检验方法和限量标准进行检验与判定,其中黄曲霉毒素B1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中规定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或高效液相色谱法进行检验。镉、铅、汞、无机砷或总砷等重金属和农药残留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和判定。其中稻谷的镉按照0.2mg/kg和0.4mg/kg两个限量分别判定并计算超标率。(2)结果判定。质量安全检验项目中有一项超过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的,则判为不合格。承检机构要如实报送检验结果,不得弄虚作假;对检验样品信息和检验数据承担保密责任,市粮食局将加强采样和检验工作的巡查指导。

(三)结果报送

各承检机构负责对检测数据按要求进行分品种、分项目汇总,并撰写监测情况分析报告,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分析报告的审核、报送以及信息通报工作,按规定的时间、规定的格式、规定的渠道向市局报送总结报告和数据资料。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结果报送日期:小麦在7月30日前,稻谷在12月10日前。检验结果的传递与保存要按保密规定执行,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四)风险应对

对于监测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问题,要进行认真分析原因,经对样品的真实性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等因素核实无误后,要第一时间上报市粮食局及各县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并通报相关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的收购及无害化处置等相关工作。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的地区,要积极指导粮食收储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快检设备,加强入库粮食质量检测,把好质量关。

三、其他事项

1.2018年度市级常规质量调查、品质测报的样品从市级质量安全监测样品中产生,不需另外采样。

2.按《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第41条规定,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地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落实工作经费。

3.各地应加强对收获前粮食质量的预测,同时使用快检方式对粮食安全风险筛查,形成质量预测及卫生监测筛查报告报市,具体时间为小麦6月1日,稻谷10月10日前。市局粮油质监中心联系方式,联系人冯鑫,联系电话:87578103。

附件:1.2018年省、市级监测样品分配表

2.2018年省、市级监测样品采样信息表

3.2018年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检验结果表


         36365.net

         2018年5月3日

抄送:市食安办、省粮食局质监所

通粮质[2018]3号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