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粮食(商务、发改委)局、放心消费创建办:
为规范化建设市政府确立的放心粮油销售工程,更好地营造便民利民放心粮油消费环境,促进放心粮油消费品牌创建,现将《南通市“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点、柜)申报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 通 市 粮 食 局 南通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法
2015年7月15日
南通市“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点、柜)申报评审办法
(2015年7月修订)
为高标准、可持续、规范化建设市政府确立的放心粮油销售工程,更好地营造便民利民放心粮油消费环境,促进放心粮油消费品牌创建,根据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64号)、省粮食局《关于深入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苏粮检〔2014〕6号)文件精神,修订本办法。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原则
南通市“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点、柜)(以下简称“五放心粮店”)申报评审范围是:南通市辖区内从事粮油批发、零售经营的粮店、粮油食品店、超市粮油销售专柜。
采取自愿申请、培育考察、审验授牌、统一标识的方式实施创建。坚持创建标准,严格审批,宁缺毋滥,优先考虑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申报积极的粮油经营者。
二、“五放心”标准
1、质量放心:经营的粮油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纳入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必须有QS标志。
2、计量放心:计量器具齐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计量准确,不短斤少两。
3、价格放心:实行明码标价,质价相符。
4、卫生放心:粮油店具有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环境卫生无污染,店容店貌整洁明亮。
5、服务放心:文明经商,诚实守信,服务周到,群众满意。
三、申报条件
(一)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20㎡以上)和相对稳定的从业人员(2人以上);有必要的经营、仓储设施和合格的计量器具;应有证照齐全、有效(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一般经营满2年,且未发生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
(二)有严格的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有稳定的进货渠道,有经营台帐。所经营的粮油商品质量、卫生检测合格,在保质期内。
(三)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把好商品采购关、仓库保管关、柜台上货关,不以次充好、不掺杂使假,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无商标和检验合格证)商品和假冒伪劣商品。凡销售的粮油及制品(主要指大米、面粉、油脂、粮油复制品、小杂粮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标和行业标准的须符合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不含任何违禁物质。
(四)坚持明码标价、质价相符,计量准确,不搞任何方式的虚假让利。
(五)经营环境规范、整洁、美观,商品、器具和库房清洁卫生。
(六)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设立意见箱。
(七)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服从国家宏观调控需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群众监督。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履行对消费者的各项服务承诺,保证投诉处理完结率100%。
(八)服从管理部门日常管理,及时上报有关报表、资料。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提出申请。根据“自愿申报、协议创建”原则,由申报企业(工商户)填写申报评审表,报南通市“五放心粮店”评审办公室(设市粮食局内,联系电话85099380),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评审表(表式见附件);
2、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5、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6、计量器具明细表;
7、质量管理制度或制度目录;
8、县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正在经营中的粮油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9、企业(工商户)简介及门面照片;
10、体现企业(工商户)形象和水平的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
(二)评审授牌。南通市“五放心粮店”评审办公室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核查材料,现场考察,初审合格的列入培育(考察)对象。培育(考察)期满(6个月)后,组织验收评审,评审合格并征信确认无失信行为后,通过《南通粮网》对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的,经南通市“五放心粮店”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颁发南通市“五放心粮店”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三)检查复审。“五放心粮店”资格,实行日常管理,两年复审,由市粮食局具体组织落实。日常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或组织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出现质量问题,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资格,涉及违法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定期复审采取县级把关市级复查办法,复审合格确认有效,复审不合格取消资格。查处取消资格和复审结果,通过《南通粮网》予以公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南通市“五放心粮店”申报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南通市“五放心粮店”申报评审表
2、承诺书
南通市“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点、柜) 申报评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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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时间: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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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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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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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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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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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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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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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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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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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万 元 |
营业面积 |
㎡ |
邮箱(或Q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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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时间 |
年 月 日 |
营业执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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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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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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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
人 |
年销售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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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粮食经营量 |
吨 |
年油脂经营量 |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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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过去二年内所获得荣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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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户)承诺 1.本店坚持依法经营,文明经商,诚实守信,待客热心,服务周到。 2.本店所销售的各种粮油商品,是由取得QS认证的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行业或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产品。并在保质期以内。 3.本店环境整洁、卫生,所销售的各种粮油商品,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不含任何违禁物质。 4.本店所销售的各种粮油商品,计量准确,计量器具符合《计量法》要求。 5.本店粮油商品明码标价,货真价实,不哄抬物价,不搞任何方式的虚假让利。 6.本店建有粮油经营台帐,规范各项原始记录,确保商品的可追溯性。 7.严格遵守南通市创建“五放心粮店”领导小组的各项规定,服从南通市创建“五放心粮店”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审管理,及时上报报表资料。 8.本店设有意见箱、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粮食、工商、质检、卫生、物价等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如果发生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及时下架退市,并由本企业(经营户)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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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签字或盖章) |
县(市、区)粮食局推荐意见: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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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意见: (签字或盖章) |
审批意见: (签字、盖章) |
创建“五放心粮店”承诺书
本店自愿申报南通市“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点、柜),承认南通市“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点、柜)《评审办法》,严格遵守“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点、柜)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创建标准,自觉维护放心粮店的形象和信誉。服从管理和监督,履行各项承诺:
一、依法经营,文明经商,诚实守信,待客热心,服务周到。从业人员衣着整洁,挂牌上岗,语言亲善,举止文明。
二、本店所销售的各种粮油商品,是由取得QS认证的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行业或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备案的标准产品。本店销售的所有商品均在保质期以内,不以次充好、不掺杂掺假。
三、本店所销售的各种商品,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不含任何违禁物质,保证所销商品安全、放心。
四、本店所销售的各种粮油产品,计量准确,计量器具符合《计量法》要求,不短斤少两。
五、本店粮油商品明码标价,货真价实,诚实守信。
六、本店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索票索证齐全妥善保管备查,建立健全粮油经营台帐,规范各项原始记录,确保商品的可追溯性。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七、本店设有意见箱、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粮食、工商、质检、卫生、物价等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如果发生销售假冒伪劣变质商品或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按处理要求立即停止侵害,下架退市,并由本店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本店如果被查出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接受处罚。
九、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服从国家宏观调控需要,紧急情况下,服从粮食应急预案要求,承担应急保供任务。
十、 本店妥善保管和使用统一配置的经营器具,并交纳2000元的押金,待两年正常经营后返还。若两年内停止营业,则以押金冲抵经营器具的使用费和折旧费。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