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内容不得自行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以及保密等是否符合《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通政发〔2006〕65号)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
(一)工作人员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二)分管领导审核;
(三)主要领导审批签发。
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实、泄露国家秘密造成负面影响的,纪检组、监察室将依照《南通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制度》、《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通政公开办〔2006〕3号) 和有关法规制度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