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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粮食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12 字体:[ ]

国粮政〔2016〕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深入推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粮食,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结合粮食行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粮食,为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服务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提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通过法治粮食建设,进一步提高粮食行业干部职工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粮食流通法治化水平,努力形成粮食行业有法可依、粮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粮食干部职工依法履职、粮食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的良好局面。

(三)基本要求

1.坚持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相结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2.坚持程序正当与高效便民相结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有关信息,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回避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救济权。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严格依程序办事,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坚持诚实守信与权责统一相结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相应的执法手段;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粮食法制建设

1.规范粮食立法程序。做好粮食立法项目的立项前评估、研究起草、调研论证、立项报审等工作,积极推动粮食法律法规规章的出台。拟设定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粮食法律法规规章草案。

2.健全粮食流通管理制度。依照国家安全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规定,结合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围绕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储备粮管理、质量安全、统计、仓储管理、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市场监管、节粮减损、产业经济发展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3.加强粮食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定粮食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粮食规范性文件由粮食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重要的粮食规范性文件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粮食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粮食行政管理依据。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政策的重要文件以及粮食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探索建立粮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粮食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二)全面提高粮食行业法治意识和能力

4.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学习。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党员干部要着力抓好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学习,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党内法规制度,不断增强党的意识、党章意识和党纪党规意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定理想信念,自觉按原则、按规矩办事。

5.完善法治教育培训和考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重点学习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粮食政策。完善学法制度,组织开展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和讲座,定期组织粮食法制、执法和业务机构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

6.深入开展粮食法治宣传教育。针对不同时段、不同地区、不同普法对象的特点和法律需求,确定粮食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和内容。开展“法律五进”活动,推进“法律进农村”,向种粮农民宣传保护粮食生产者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和政策;推进“法律进企业”,向粮食经营者宣传在粮食经营活动中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推进“法律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向粮食消费者宣传爱粮节粮、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知识。

7.加强粮食法治实践。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粮食流通工作矛盾和问题、深化粮食流通改革、推动粮食行业科学发展的能力。深入推进粮食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和行业引领作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长效机制。

(三)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8.依法确定粮食流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粮食流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主要包括:(1)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重要粮食品种结构调整的建议;(2)粮食流通行业发展战略的建议和重要专项规划的编制;(3)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提出;(4)粮食流通设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5)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以及收储、动用的建议;(6)与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制度、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和调整;(7)粮食产业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制定;(8)其他涉及粮食安全的重大行政决策。

9.健全粮食依法决策机制。粮食流通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利害关系人、专家等方面意见,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加强粮食流通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粮食流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如实记录和完整存档。实行决策责任制。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0.健全粮食行政审批制度。坚持依法审批,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粮食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行为,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编制和公布粮食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公布举报和监督电话,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有条件的要积极推进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和网上咨询。加强粮食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11.依法履行粮食行政监管职责。依照有关规定重点做好粮食收购、储存、政策性粮食购销、储备粮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国家粮食法律法规和政策、坑害种粮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利益的涉粮案件,加大对违反粮食收储政策、政策性粮食库存和出库管理规定案件的查办力度。

12.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实行粮食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实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粮食行政裁量标准。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健全粮食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粮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行粮食执法全过程记录,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日志上如实记载检查情况。

13.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粮食行政执法合作。建立健全部门间、地区间执法合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和执法信息共享,建立异地粮食行政执法协助制度,提高执法效能,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秩序。

14.加强粮食行业信用管理。建立健全粮食经营者名录库和粮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推动形成全国统一的粮食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健全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制定相应的奖惩和分类监管措施,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

(五)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

15.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监督。对权力相对集中的内设机构和关键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层级监督,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检查、执法案卷评查、备案、考核等形式,加强和改进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

16.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粮食行政案件,建立健全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健全粮食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自觉接受媒体监督。

17.全面推进粮食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电话和邮箱。依法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8.加强粮食行政复议和信访工作。依法受理粮食行政复议案件,健全粮食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依法作出粮食行政复议决定。加强粮食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依照有关规定落实人员、经费、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定期组织对粮食行政复议人员业务培训。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对法治粮食建设的领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进法治粮食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推进法治粮食建设工作,粮食法制、执法和业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推进法治粮食建设具体工作。

(二)加强粮食法治队伍建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加强法制、执法和业务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将政治素质过硬、工作能力突出、法治素养好的干部充实到粮食法治队伍,加大对法治工作人员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不断提高法治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业务工作能力。

(三)强化法治粮食建设督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针对法治粮食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并抓好落实,于每年2月底前向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粮食建设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


                             国家粮食局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