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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06 字体:[ ]

  1. 老《办法》颁布日期和新《办法》施行日期
  老《办法》于2008年9月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于2015年7月3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5年8月6日李学勇省长签署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6号令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 《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粮食首长负责制的需要。市、县储备粮是粮食省长负责制下市、县长负责制的重要调控物质基础。目前,我省的苏北部分市、县受财力限制,本级储备粮油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偏低或不能到位,市、县储备粮布点较为分散,食用油储备、成品粮应急储备落实困难,影响了粮食储存安全,需要建立更为刚性的规定和约束性措施。
  二是地方储备粮发展实际的需要。2008年以来,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省政府先后新增了地方食用油储备、成品粮应急储备和有关市、县粮油储备。由此我省地方储备粮的内涵外延发生了变化,已经不再是《管理办法》中单一的原粮储备,需要将食用油、成品粮油应急储备一并纳入《管理办法》规范管理。
  三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需要。根据权威部门预测,“十二五”末,我省常住人口将达到8000万,其中城镇人口将超过5000万。按照国务院“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规定,以及农户存粮减少、工业饲料用粮和城市流动人口增加等趋势,需要建立地方储备粮规模动态调整制度,并结合储备粮管理成本变化,建立保管费用增长机制。
  四是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的需要。现行《管理办法》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规定的比较具体,而对市、县储备粮的管理规定的相对原则。目前,我省市、县储备粮已占全省储备粮的70.5%,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需要在办法中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以进一步加强市、县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3. 《办法》修订经过哪些程序
  省粮食局负责起草《办法》草案,交省法制办初步审查和修改后发送省政府所有组成部门、工作机构、党群组织以及13个设区的市书面征求意见。在汇总各地各部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多次召开会议征求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2013年7月30日至8月1日,省法制办会同省粮食局到苏州、南通等地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地方相关部门、基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意见。审核期间,实地走访了全国大中城市重点粮油市场——苏州市粮食批发交易中心,考察了镇江郭庄省级储备库,与基层工作人员面对面进行交流,了解我省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现状。
  4. 《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    管理范围:《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以及食用植物油。除了稻谷、小麦及其成品粮,将食用植物油也纳入了管理范围。
  (2)    适用范围:《办法》明确储备粮经营活动的内容包括储备粮的储存、销售、轮换、动用等,储备粮的经营活动和管理行为都适用本办法,比旧办法仅适用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定义更准确。
  (3)    管理体制:《办法》明确了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省、市、县三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下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实施监督。财政部门按照地方储备粮计划,负责及时、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比旧办法更强调分级负责制。
  (4)    补贴方式:《办法》明确财政部门按照地方储备粮计划,负责及时、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和相关财政补贴,制定财政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政府承担地方储备粮轮换价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肯定了苏州无锡等地政府承担轮换价差的财政兜底的补贴方式。
  (5)    基础建设:《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安全需要,改善基础设施设备。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地方储备粮基础设施,未经省粮食部门同意,不得变卖、拆除或者变更用途。这是新增条款,强调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制度。
  (6)    动态调整:《办法》规定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结构以及总体布局应当保持稳定。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或者本省宏观调控的需要,可以进行调整。建立了储备规模的动态调整机制,较老《办法》应当保持储备规模基本稳定更适合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
  (7)    收购方式:《办法》明确地方储备粮的收购方式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鼓励通过规范的大中型批发市场竞价采购。比老《办法》例举收购方式给承储企业更多的收购自主权,增加鼓励条款,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8)    储存管理:《办法》要求粮食部门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进行合理布局。同时明确地方储备粮禁止省外储存。成品粮、食用植物油储备不得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储存;原粮储备需要在省内异地储存的,异地储存量不得超过储备总规模的40%。《办法》新增内容,强调储备粮的合理布局和对异地存储的限制性条款。
  (9)    承储条件:《办法》提高了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入门门槛,要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省级储备粮独立承储点仓容应当在2.5万吨以上,设区的市、县(市、区)级储备食独立承储点仓容应当在1.5万吨以上;省级食用植物油储备独立承储点罐容应当在1万吨以上。细化了其他承储条件,限制无违法经营记录的时间为近三年,设立兜底条款,增加管理的弹性空间。
  (10)    竞争承储:《办法》明确粮食部门应当择优选择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承储合同应当载明储存地址、储存期限以及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明确择优、竞争承储机制,规定承储合同内容,促进管理规范化。
  (11) 考核机制:《办法》要求建立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考核机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动态调整。建立考核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为保证储备粮数量、质量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12)    安全管理:《办法》要求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生事故的及时处理,并及时向所在地粮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强调安全生产检查和防范,严格报告制度。
  (13)    轮换制度:《办法》明确了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省有关粮食调控政策,按照先入先出的原则进行。一是规定了地方储备粮每批次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二是规定了不同品种地方储备粮每年的轮换比例和最低在库实物库存量;三是明确了地方储备粮轮换主要采用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四是明确了地方储备粮轮换的工作程序和时限。增加了轮换制度的可操作性。
  (14)    动用方案:《办法》明确动用地方储备粮应当首先动用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动用设区的市级储备粮;明确市县政府储备粮的动用顺序,避免扯皮。明确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费用结算等内容。明确粮食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实施。确保动用能顺利实施。
  (15)    监管责任:《办法》明确省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地方储备粮计划以及资金安排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强化地方储备粮政府管理责任。
  (16)    法律责任:《办法》明确了粮食、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的管理责任和违法责任。明确了承储企业违反《办法》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对承储企业的违法行为设置了一定数量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5. 《办法》拟新建哪些制度
  《办法》拟新建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储备规模动态调整制度、竞争承储制度、承储企业考核和动态调整制度、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轮换制度等。
  6. 《办法》贯彻实施有哪些举措
  为贯彻实施《办法》,我局拟加大宣传力度,在新闻媒体和“江苏粮网”开设专栏宣传,提高《办法》社会知晓率;在本行业内开展《办法》的解读、培训,帮助从业人员知晓、懂法,会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