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发〔2015〕6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市、区)各级政府维护粮食安全责任,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保障市场有效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精神,紧密结合江苏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的意识和责任
(一)增强粮食生产和保供意识。粮丰则农稳,农稳则国安。中央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江苏作为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和粮食主产省,立足自身解决吃饭问题,既是中央交给我们的政治任务,也是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必须清醒地看到,尽管我省实现了粮食生产“十一连增”,口粮自给有余,但粮食供需形势依然严峻。从需求方面看,随着人口增加、城镇化推进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粮食需求量呈现刚性增长趋势。从生产方面看,江苏人多地少、后备资源不足,人均耕地已不足0.9亩,扩大种植面积空间有限,粮食单产处于较高水平,持续增产的难度加大。从流通方面看,我省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加强,粮食收储、保供、稳价的压力不容忽视。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围绕保持全省粮食供需平衡、口粮自给目标,筑牢耕地保护、产能提升、流通储备三道防线,牢牢掌握保障全省粮食安全的主动权。
(二)明确省、市、县各级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根据国务院规定,我省实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分级负责制,省、市、县共同担责,产区和销区一起努力,持续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省人民政府承担保障全省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承担相应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建设。各市长、县(市、区)长在维护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具体责任是:坚决守住耕地红线,严格基本农田占用,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调动产区产粮和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积极发展粮食现代物流产业;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创新储备机制,储足管好地方粮食储备;健全粮食区域调控机制和应急保供体系,强化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稳定;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水平;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三)落实部门责任。省政府建立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处理保障粮食安全中的重要事项。省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市场调控、应急保供,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和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粮食的总量平衡,组织实施粮食进出口计划,会同省粮食局制定实施粮食仓储物流发展规划。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和有关粮食仓储、物流建设等资金,并实施监管,监督市县粮食风险基金安排使用;安排粮食直补等资金。省农委负责督促各地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产量,指导和服务粮食生产,负责监督耕地质量。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基本农田数量。省物价局负责主要粮食品种成本调查、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督,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省农委、粮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和粮食质量、卫生的监督检查。省统计局负责与粮食安全相关的统计监测。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负责地方各级粮油储备信贷资金需要及政策性用粮贷款安排。其他涉及的部门和单位依据工作职责,履行工作任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维护粮食安全的职责,强化部门责任,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巩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四)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坚决守住耕地红线。严格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管理,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要积极推广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强化地力建设,大力推进深耕深松、测土配方施肥、施用有机肥等措施,不断提升耕地质量水平。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审计厅)
(五)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坚持把农田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首要任务,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大中型灌区改造、丘陵山区小流域治理,积极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技术,扩大有效灌溉面积,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积极改造中低产田,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高标准农田,把产粮大县(区)建成粮食核心产区。组织实施国家千亿斤粮食产能建设规划,强化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预警水平,增强粮食防灾减灾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农业资源开发局)
(六)提高粮食生产水平。全省粮食种植面积保持在8000万亩左右,其中水稻种植面积3300万亩以上,逐级分解下达到市、县(市、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重点加强良种、良法、良田等新技术研发,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深化种业体制改革,积极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建立“育繁推一体化”机制。推广应用“高产、优质、多抗”粮油品种,提高优良品种覆盖率。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全面开展高产增效创建和绿色增产模式攻关,加强万亩示范片和模式攻关试点建设,推广普及水稻机插秧、小麦精量播种、肥水精准运筹等关键技术,提高粮食单产水平。加强重大病虫害防控,提高高产稳产能力。落实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推动先进适用农业技术落地见效。(责任单位:省农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机局)
(七)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粮食生产经营。对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和农机库棚等配套设施用地给予支持。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依法有偿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主体,重点支持土地经营规模100亩至300亩的农户家庭农场。在流转过程中,要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广“联耕联种”“代种代管”“订单种植”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粮食社会化服务,对种粮大户和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奖补。(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机局)
三、调动产区产粮和农民种粮积极性
(八)健全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完善和落实粮食补贴政策,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新增粮食补贴向粮食主产市、县(市、区)倾斜,加大对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支持。发挥政策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措施,带动更多的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粮食产业。(责任单位:省农委、省财政厅)
(九)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粮食收购。优化基层粮食库点布局,改善仓储设施,统筹设立粮食收购网点。支持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财政性资金注入等多渠道筹集的粮食收购共同担保基金,搭建企业自主收购融资平台。制定实施非正常年景和粮食质量异常情况下粮食收购应急处置预案,帮助农民减轻损失,防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市场。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安排落实粮食收购资金,足额发放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可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加大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转圈粮”、“打白条”、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等损害国家和粮农利益行为。(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
(十)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支持力度。省以上用于粮食生产、流通等各项财政项目资金,着重向粮食主产区倾斜,调动主产区政府抓粮的积极性。支持主产区建设粮食仓储、烘干等设施,满足农户售粮和安全储粮需要。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生产的价外补贴政策,促进粮食规模种植,增加种粮效益。加强省内粮食产销衔接,促进产区粮食流通,保障销区市场供应。苏南等粮食主销区市、县(市、区)要按照互惠互利原则,与主产区建立更加紧密稳定的产销关系,支持企业到主产区投资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培育和支持主产区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广建立“公司+基地+合作社或农户”模式,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与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产销衔接,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责任单位: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供销社)
四、积极发展粮食现代物流产业
(十一)加强粮食物流体系建设。对接国家粮食物流通道建设,优化粮食仓储物流布局,加快发展现代粮食物流体系。推动粮油产业向沿海、沿江、沿东陇海线、沿运河集聚,项目向园区集聚,每个省辖市规划建设1至2个集粮食收储、加工、物流、质检等于一体的现代粮食物流产业园区,打造跨区域的粮食物流通道。结合区域粮食产销实际,将成品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培育建设一批成品粮批发市场。制定实施成品粮批发市场建设用地、进场交易客户税费、物流运输等优惠政策,支持发展分级储运、流通加工、配送、电子商务和期货贸易等现代服务方式。强化省级粮食交易中心功能,加快联网竞价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二)提升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管理水平。组织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重点支持粮食仓储物流及储粮技术、烘干设备、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等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粮库,保障粮库建设新征用地,执行新建粮库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加快粮库改造和建设,到2020年,全省新建扩建粮食仓容140亿斤。加强政策扶持,建设符合安全、绿色和节能减排要求的粮库新仓型。研发配置先进适用的粮食收储专用设备,推广应用散装、散卸、散储、散运技术,提高作业效率。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推进智慧粮库和粮食流通管理平台建设,形成覆盖省、市、县和涉粮企业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对粮库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粮食仓储、物流、市场等设施,未经国家或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和变更用途。(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
(十三)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聚焦保障粮食安全科技需求,对绿色生态储粮、粮食节约减损、粮食质量安全、粮情监测预警、粮油精深加工和信息技术应用等组织科技攻关。开展现代粮仓科技应用示范,支持粮食收储企业广泛应用机械通风、粮情检测、环流熏蒸、低温储粮和太阳能光伏发电、水源地源热泵等。培育壮大粮食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大型粮食流通领军企业建设科技研发中心。加强品牌建设,形成一批有较大影响力的产品品牌,推动粮食企业对外合作,培育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重视发展主食产业化,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油产品,推进粮油深加工和副产品循环利用,提高产品附加值。鼓励大中型主食加工企业发展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向乡镇和农村延伸生产营销网络。(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科技厅、省农委、省工商局)
(十四)深化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贯彻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实土地转(出)让、资产核销、工商注册、信贷支持、税费减免、人员安置等配套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问题。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产权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除各级储备粮管理企业和军粮供应企业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外,其他国有粮食企业要通过吸收外资、民营资本及职工入股等方式,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支持发展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鼓励粮食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规避经营风险。加强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
五、储足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十五)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认真落实国家下达的粮食储备计划,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保证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充分发挥吞吐调节作用。调整优化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推进竞争承储,促进规模储存。依据中央储备费用标准,建立地方储备费用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省政府下达的粮食储备规模,确保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支持地方储备粮可视化信息监管系统建设,增强粮食仓储、粮情等信息共享、实时监控能力。严格执行《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落实封闭运行管理要求,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
(十六)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粮食储备新机制。按照粮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探索建立地方政府储备粮统一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加快推行地方储备粮贷款集中统一管理。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地方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政府承担地方储备粮轮换价差。完善市、县(市、区)储备粮轮换方式及补贴政策,建立地方储备通过公开市场轮换销售机制,提高地方储备调控效率。(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
六、保障区域粮食市场稳定
(十七)健全粮食调控机制。完善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建立地方和中央粮食储备协调机制,把握地方储备轮换销售节奏,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效应。落实粮食生产和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农业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支持粮食调查统计、市场监测预警信息化建设。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进出口政策,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严厉打击粮食走私。(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物价局)
(十八)健全粮食应急保供体系。制定实施全省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争经过3年努力,基本建立全省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建有1个以上应急供应网点,省辖市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南京、苏州、无锡三市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其他省辖市按照省下达的成品粮油规模充实到位。整合现有军供站点、放心粮油店、应急供应网点资源,建设军民融合保障网点。按照政府引导、分级负担、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部门监管、合同约束、动态调整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运输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实行统一挂牌,给予政策扶持。(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十九)强化粮食市场监管。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监管协调机制,完善相关部门联动执法和信息共享制度,提高执法效能。强化对粮食收购、批发、粮油加工和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组织开展粮食库存和地方储备粮油专项检查,落实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粮食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加大信用信息成果运用,建立粮食经营企业失信名单制度,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
七、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二十)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源头治理。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监管,控制工业“三废”和农业面源污染。加强以重金属污染为重点的耕地与农产品调查监测,从源头上防治粮食污染。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有机肥、高效缓释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逐步减少化肥、农药用量。建立耕地土壤环境和农田灌溉水质监测网络,建设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处理系统,加强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污水的资源利用,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
(二十一)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充分发挥农业、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作用,加强粮食收购入库和入市质量检测,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和质量标识制度,推进粮食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实现粮食流通全程可追溯管理,完善城乡“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管控,探索超标粮食处置渠道,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十二)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协调机制,粮食、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县乡两级监管责任。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相关经营者处罚和工作责任追究机制。(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工商局)
八、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粮食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省、市、县(市、区)每年要分解落实保障粮食安全相关任务,并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报告制度,下级政府每年年初向上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区域耕地变化以及粮食生产、流通、储备、保供等方面的应急情况。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没有完成责任制规定任务并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发生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
(二十四)强化监督考核。建立粮食安全工作绩效考核机制,由省粮食局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监督考核办法,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汇报。各省辖市也要相应地制定考核办法,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十五)全面实施节粮减损。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让爱粮节粮走进社区、家庭、学校、军营、机关、企业,形成人人爱惜粮食的良好风尚。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倡导“光盘行动”,抵制和反对浪费粮食行为。各级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杜绝浪费粮食。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新装备,大幅度降低粮食损耗。大力推广农户科学储粮。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粮食局、省教育厅、省妇联、团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7日